大同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98年5月18日 民國98年5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6月11日 97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5月15日 102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性別地位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及工作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特訂定「大同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有效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確保校園安全,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訂定「大同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
第三條 本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交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本校為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五條 本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
待遇。
第六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本校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環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七條 本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本校之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九條 本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本校並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及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十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十一條 本校每年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