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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大同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94年3月3日 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7年6月12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3月17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5月19日 99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5月15日 102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5年3月24日 104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九條之規定,設置「大同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及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辦法訂定本校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本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當然委員六人:本校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生事務長、人事室主任、學生事務處生涯諮詢中心主任。
二、 教師委員五至九人:各學院及其他教育中心各推薦教師委員,由校長遴聘之。
三、 職工委員二人:由本校編制內專任職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
四、 性別平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一至二人為委員,由校長聘任之。
五、 學生委員由學生自治會推選二人代表。
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除學生委員外,委員任期為兩年,連聘得連任之,教師委員每任期應留任半數。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法規行政組、課程與學習資源組、校園安全規劃組、宣導推廣組,負責擬定、辦理每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及進行各項工作,其執掌如下
一、 法規行政組:秘書室負責。
(一)研擬及修訂本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大同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大同大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辦法;大同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相關法規。
(二)召開本委員會會議及追蹤決議事項。
(三)彙整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工作計畫。
(四)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行政業務。
二、 課程與學習資源組:教務處與通識中心負責規劃與執行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設立之相關事項。
三、 校園安全規劃組:總務處負責友善校園之規劃與執行及空間設施配置之相關事項。學生事務處、軍訓室、校安中心負責校園人身安全之維護與防治事項。
四、 宣導推廣組:規劃教職員工生之性別平等教育訓練、推廣活動與校園性侵害防治觀念之宣導,學生部份由學生事務處生涯諮詢中心負責,教職員工部份由人事室負責。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並置執行祕書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綜理相關行政業務。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一般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調查報告書或裁決事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總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本委員會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第八條 本校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本校成員,應依相關法規給予公假,對於本校以外之調查小組成員,應給予出席證明。

第九條 本委員會每年度應依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由秘書室編列預算。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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